发布时间:2025-10-15 18:11:32    次浏览
农商行抵押贷款展期应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向抵押登记部门提供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况及时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注释原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保证债权当前以房地产等不动产和视为不动产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在银行业贷款中占据重要位置。作为甘肃兰州农商银行一名基层行的信贷从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抵押贷款展期不进行抵押登记变更的问题,笔者针对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以下浅析和探讨。现阶段,对于抵押贷款展期,对应的抵押权是否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法律法规未予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办理贷款展期的情况下,如果原授信项下已办理过抵押登记,且抵押人已书面同意就贷款展期后的授信继续提供抵押担保,则即使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人民法院也可能对银行方就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进行支持。但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若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了变更,则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变更。国土资源部2015年3月26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 一般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的;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第八十八条“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当前,各地方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就不动产登记办理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若已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主管登记机关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变更。如,《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第四十八条中有关于抵押登记变更的条款:“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第五十条中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综上所述,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正式出台之前,就一般抵押权“债务履行期限变更”以及就最高额抵押权“债务范围变更”成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之后,则应就贷款展期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笔者的个人理解,贷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意味着其从属合同的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也随之变更。根据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应当向抵押登记部门进行变更,更换或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否则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变更义务,与原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供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抵押贷款展期如果没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将来抵押物的行使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就会因抵押人的此项抗辩而产生纠纷,银行因在合同变更中有过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可能造成债务不能得到有效保全,贷款不能得到充分偿还。因此笔者建议农商行抵押贷款展期应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向抵押登记部门提供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况及时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注释原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保证债权。现阶段,若地方抵押登记机关不受理因主从合同期限变更导致的抵押登记变更事项,建议各一、二级支行采取同时将主债权金额进行变更(如归还贷款 10% 本金)的变通方法来解决贷款展期抵押登记变更手续。(甘肃兰州农商行李军强)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美编:王玺